缘起

GENESIS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

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

在通常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带来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一是招投标的异化,量身定制的招标、你来我往的陪标逐渐流行;二是最低价中标者在履约时花样百出,有的在履约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场不撤,要求追加预算;三是最缺乏底线的中标者可能公然...[查看全部]

热议

HEATED DISCCUSSION

法律法规

LEGISLATION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评论

COMMENT

最低价中标是善举还是恶行?它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我们应该坚持还是应该进一步完善?为什么最低评标价法这一国际惯用的评标方法在我们国家会遭遇“水土不服”?如何避免恶意竞争行为?我们需要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