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的是是非非

官员

最低价中标既非善举也非恶行

  •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时间:2016-04-07
  最近,经济学家钟伟的文章《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在朋友圈热议,作为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者,对钟教授文中的一些观点觉得有可商榷的地方,其文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药品,一锅烩,未免有失偏颇,看似客观实则与实际不符,现就政府采购中的最低价中标谈谈本人的看法。     

  最低价中标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有法可依的,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评标方法,其立法初衷就是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了政府采购的始终,公平竞争强调的是规则和标准,诚实信用强调的是契约精神,最低评标价法是在规则中(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合同的订立,有规则有合同,无论高价中标或是低价中标,不能履行合同都必然受到制裁,与价格无关,“最低价中标罔顾契约精神”的说法无异于说乞丐就会行窃一样,不值一驳。     

  最低价中标是有前提条件的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报价最低的前提是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也就是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求采购人制作《招标文件》邀约的时候要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所以并非如钟教授所说是“一个几乎以低价为唯一竞争尺度的社会”。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因此,只有采购需求明确、完整,才能准确表达采购人的实质性要求。从采购人来看,大多都是因为采购需求提得不完整、不明确,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导致其采购的物品不满意,比如采购衬衣为例,只提出衣服的样式和棉质则可,这种需求下能提供的衬衣价格跨度是很大的,被“钻了空子”也是采购人的问题,并不能归责于供应商,其需求如果精确到位和提出检测的标准,供应商才会在利润空间范围内合理竞争,采购人也才能买到物有所值的东西。 

  当然,也存在采购人百般刁难最低价中标供应商不与之签订合同,要求“买高价”的情形,这有可能是采购人与某家供应商形成了利益联盟导致的,而这种买方要主动付高价的行为似乎只有在《镜花缘》中君子国的市场交易中才能看到,但这样的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镜花缘》清代李汝珍所作的长篇小说。该书前半部分描写了唐敖、多九公等人乘船在海外游历的故事,包括他们在女儿国、君子国、无肠国等国的经历史。后半部写了武则天科举选才女,由百花仙子托生的唐小山及其他各花仙子托生的一百位才女考中,并在朝中有所作为的故事。其神幻诙谐的创作手法数经据典,奇妙地勾画出一幅绚丽斑斓的天轮彩图。在《镜花缘》一书中,有一个“礼乐之邦”君子国。此国中,“耕者让田畔,行者让路。土庶人等,无论富贵贫贱,举止言谈,莫不慕而有礼”,也不愧君子二字。在君子国的市场交易中,卖主力争是要付上等货,受低价;买主力争的是要拿次等货,付高价。这个国家的国主有严谕,臣民如将珠宝进献,除将本物烧毁,并问典刑。)     

  最低价中标是有合同保障的     

  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就是围绕着采购合同的订立来展开的,供应商以最低价中标了,无论价格多低,都是需要订立合同的,只要采购需求明确完整,供应商就必须按照合同履约,合同一旦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合同条款。因此,无论以什么价格中标,采购人只要对合同严肃对待,就合同核心条款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就能防止出现后续履约风险。     

  最低价中标有效的扶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在采购实践中,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资金、设备、业绩上都不具备竞争力,只有通过压缩利润空间打入市场,甚至于赔本赚吆喝求得生存。有些长期占据市场的企业,形成了寡头或利益联盟,一旦有中小企业打破市场的垄断,以价格优势获得中标,利益联盟就群起而攻之,试图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是趋利的,企业投标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价值,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价格只是价值的其中一种体现形式,短期经济利益、长期经济利益、社会价值、市场占有率等都是利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最低价中标是商家权衡了利弊的最终选择,这种选择是中性的,不能用道德层面简单的善恶来区分,把经济行为和价值取向混淆起来会给人以误导,也许其牺牲的是短期经济利益,但肯定是有其最终目的的,可能是为了获得一个市场,可能是追求项目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只是为了获得一个形象,但其最终是得利的!就如企业的公开慈善捐助,也是为了获得社会利益和公众形象,具有广告效应。 

  再如政府在暖心工程中修建群众小区文化设施,有的企业中标后,少赚或不赚拿下项目,短期看是亏的,长期看,公司名气也有了,业绩也有了,还愁在其它地方赚不到大钱吗?同时,又节约了国家资金,达到了物有所值,民众得了实惠,真正实现了“双赢”。     

  几点商榷     

  一是对于采购的评分方法,既然制度设计了最低评标价法,就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从人性的角度讲,谁都希望花最少的钱买最好的东西,试想一下我们自己去商场买东西,难道会去比较商家的业绩、注册资金、员工数量吗,不都是在砍价?天猫“双十一”,不都冲着5折、一元秒杀去的吗?但谁又会买质次价低的东西呢,所以,基于信任,才会选择天猫平台而不是分散渠道,民众的选择都如此朴素直接,政府就不能如此选择了?这样就“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     

  二是钟教授谈到的假冒伪劣,既然中标是契约行为,而且签订了合同,在验货时发现有假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真的假冒伪劣进入到了政府采购使用中,也是采购人未履行验货义务的责任或者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与最低价中标又有何干?花大价钱买回来的所谓“高档进口货”,不也有“李鬼”吗?     

  三是钟教授文中所述“目前地方政府和国企招标中,大量以最低价的方式进行”既无数据来源也无事例佐证,实际上是,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中基本用的都是综合评分法,其价格分的比重,货物类规定为30%—60%,服务类规定为10%—30%,采购人似乎更喜欢按下限执行,招标中许多供应商价格降得再低也比不上别人的一个“业绩分”;最低评标价法也只是在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中应用。而非招标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最低价中标原则符合采购法的规定,而且已经不是“招标”了。     

  四是钟教授文中说最低价中标使“企业无法对研发创新产生兴趣,只能挣扎着活在当下”。实际情况却是,我们的一些企业总想着“等靠要”,靠着政府源源不断的“输血”和扶持。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都是审批制,这本是保护民族产业和自主创新的需要,但现在许多国产产品价格却高于同类进口产品,质量却不如同类进口产品,这让我们采购人叫苦不迭,我们有些企业拿着这张“挡箭牌”正高高兴兴的“睡大觉”,何谈创新。所以,研发创新和中国制造是“保护”不来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因最低价中标而消失,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把企业缺乏创新力归责于最低价中标有失公允! 

  最低评标价法是采购制度与实践的最终选择,不知有法律支撑、民众支持、效果明显的最低价中标,到底搅了谁的局,动了谁的奶酪? 

  (余成智 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