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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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

  • 来源: 沈阳晚报
  • 时间:2016-04-07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弄虚作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成效,但在实际过程中,特别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会降低产品质量,最终易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徐强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部分条款,采用“平均投标价法”代替“最低价中标法”,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徐强表示,“最低价中标法”易被错误使用,导致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采用偷工减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拒不交货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样的做法不仅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和产品(工程)交付后的安全使用带来巨大隐患,也会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徐强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最低价中标”的相关条款,准确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或取消产品(项目)招投标中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平均投标价法”,即在评标方法中规定投标商品的技术、品牌市场价值和投标企业在市场(行业)中的知名度、履约诚信度等条件在投标评分中的占比,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高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中标。此外,建议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同时,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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