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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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

  • 来源: 新华网
  • 时间:2016-04-08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未能启动价格认定程序,造成低价中标。

  实践中发现,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迫使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带来较大隐患,同时也易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现象的发生。由于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为了压缩成本,降低价格,一些企业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这对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取消目前产品招投标所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低于平均投标价法”的办法实施招投标。对具有核心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可以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同时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制定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

  2、推动行业成本价格体系的形成,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应对其原料、用工等成本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状况,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凡低于指导价一定比例的,即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避免行业内竞相压价、恶意竞争情况的发生。

  3、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再次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对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沈健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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