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四川省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标的物是全省近9万民警的制服,预算金额达到了惊人的1.78亿元。标的物的种类庞杂,除常见的常服、春秋冬季执勤装、作训服、礼服、衬衣等以外,还有鞋靴、帽子、皮带、领带、袜子、警衔标志和徽章、被服装具等,共计达20种之多。
据亲历本次政府采购现场的人士描述,项目现场气氛极为紧张,会场有近70家供应商派代表参与。在开标这一最为紧张的环节,各个供应商代表都屏气凝神,甚至不由自主的停止了呼吸。以至于现场主持人一度因为怕大家精神过于紧张而昏厥过去,一再用扩音器提醒与会代表们放松。此种开标现场的盛况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上应该也算是极为少见的。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如此紧张的场面呢?标的额巨大无疑是一个方面,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这一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采购方式——摇号!采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如此政采大单的归属,这就好比近2亿元的彩票现场开奖。别说心脏不好的人承受不了,估计如果投标的企业中有几家上市公司,中标结果也一定会引发其股票市值的巨大波动。
据采购人代表四川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副主任刘行勇介绍,近年来四川省公安部门因为强化内部管理控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其中警服釆购就全部委托四川省政府釆购中心组织实施,面向全国企业公开招标。此次采购的具体方式是临时抽取专家进行综合评价、资格与符合性条件审查,并在全国率先开始采用了摇号确定供应商的方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摇号、摇珠、摸球等)的方式选择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认为此种方式不但简化了评标程序、缩短了招投标的时间,而且节约了招投标成本。能够有效切断招标人、中标人以及中介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防止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行为。
表面上看起来,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公平的,其实这种做法存在法律和业务上的风险。
从法律上讲,在招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评标办法仅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在我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办法,也同样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此外,随机抽取方法也直接违背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第五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从业务上讲,招标(政府采购)是一项集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管理性为一体的工作。结构复杂、规模较大,事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然不适用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那么对于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同质化、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小的货物及服务类产品的采购,就一定适用随机方式来确定供应商吗?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供应商)这种方式在业务上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相比招标方式随机抽取方式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挂靠以及假借资质行为更难进行有效的扼制。因为在摇号过程中决定胜率的唯一可操作手段就是提高被抽到的可能性,而提高可能性的唯一手段是投标人(供应商)在私下里尽可能多的采用串通、挂靠以及假借资质的方式来提高中签率。而以往能够提高中标概率的企业实力、投标方案、售后服务等因素都全无用处;
2、其次,对于靠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改进工艺、降低成本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随机抽取方式是对企业既往经营方式的巨大打击。这样的做法会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3、最后,这种采购方式是对政府采购部门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的否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