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2014年6月14日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特别提到了关于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问题,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并列于其他十三个信用建设领域之中。“纲要”发布至今已近三年,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
但是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失信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仍未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仍旧缺乏有效和有震慑力的惩戒措施。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于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诸多顽疾尚未能够有效的遏制。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为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行业的信用建设,提升全行业的信用水平,我认为有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直接参与招投标行业的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通过深入的信用服务合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创造需求,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全社会信用建设的推动、约束、激励作用。
一、“纲要”中对于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纲要”将发展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升到很高的地位,提出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1.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2.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
3.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4.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二、招投标行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方式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按照“纲要”关于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被划分为商务诚信建设的范畴,而招投标行业的征信以及评级作为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履行相应经济契约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中介服务。经过参考国内各相关行业专家的观点,现对于如何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此类机构如何在招投标领域开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可以运用行政资源来换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无偿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参与招投标行业信用监管和向政府提供信用服务来获得大量的征信资源,以实现双方共赢。目前煤炭、电力、盐业、石油天然气、运输物流、企业债券共六个领域已经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开向征信机构函询合作意向,也得到了征信机构的积极响应;
2.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发挥专业化优势,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对招投标各市场主体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3.对于投标人,普遍存在对于招标项目公开性的担心。花费一定成本参与某个项目的投标,但是有可能该项目已经“明招暗定”了。努力制作投标文件,最终换来的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能够从交易平台、招标人、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当地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综合评价该招标项目的公开性,并能够提出量化的指标以供投标人参考,将会对投标人投标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4.对于招标人,普遍存在对于投标人、中标人不了解、不熟悉进而导致的不信任问题。对于仅从书面的投标文件来判断一家企业,仅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就将几千万甚至几亿的项目授予某个中标人的行为心存顾虑。对于此类需求,如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能够从违法违规、奖惩信息、银行资信、债务情况、工商及纳税记录、项目履约情况等方面予以严谨、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将可以对于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正确评价和认识投标人起到关键作用。
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不应该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企业的参与和合作也至关重要。让专业的信用机构以第三方的角度来完成招投标信用产品,可以提升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能够全面提升招标投标行业的信用服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是实现“纲要”对于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