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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回顾]扩权增责 招标采购方主体地位不断加强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06-21

  前不久公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引发关注,在强化招标人权责的基础上,这个办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几年前肇始于深圳的为招标人扩权增责之举,正在成为发展趋势。强化招标采购方的权利和责任,确立其核心地位,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滥觞于深圳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深圳在招标采购制度探索方面,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1年,深圳开始“评定分离”尝试,拉开了招标人扩权增责的序幕。所谓“评定分离”,就是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实行“评定分离”,招标人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有利于增加招标人的话语权,实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

  经过几年的实践,2015年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赋予招标人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在取消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性备案,简化招标前置条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等方面,都注意落实招标人市场主体地位,给了招标人更多的发挥空间。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评定分离”制度,将招标活动中的定标权交还给招标人。

  政府采购跟进

  在政府采购领域,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和责任的努力也在积极进行。

  在过去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经常出现采购人的责任缺位并引发一些问题。2015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强调和凸显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

  “《条例》创新了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注重发挥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以及在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如此概括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按照《条例》,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五项: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完善内控。

  各地出台的政策,也都明确和细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今年上半年,青海、河北等地推出的政策对此都做了重点规定。

  《青海省政府采购开标评审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开标、评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分设不相容岗位,明确采购项目经办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

  河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通知》,通过细编实编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供给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选择所需时间最短的采购方式,最大限度地缩短采购时限。采购人还应建立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项目特点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编制高质量的采购文件。

  今年4月,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推出了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赋予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资格审查、市场调查、价格测算、招标组织、自行采购、专家选定、投标人推荐、中标人确定、合同履约等方面更大的权利。

  上海又有突破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除了借鉴深圳“评定分离”办法,在分类监管、强化招标人权责、简化招标流程等方面都有不小突破。

  一是社会投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方式。二是扩大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利,强化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利。三是以“承诺制”启动招标。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勘察、设计招标。四是设计招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