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有效的监管是治理招投标行业乱象、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近两年来,各地相继出台政策,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管。这些政策侧重于“体制创新+手段创新”,即建立新的监管体制,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管更上层楼。
创新监管体制
在招投标监管的制度建设上,湖北省的力度确实不小。去年5月28日,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单独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一综合、二结合、三分离、四监管、五统一”的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二者有机结合,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三者相互分离制约。其中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招投标监管体制,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牵头,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监管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管办分离”的招投标管理新体制,并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县(市)区也可以受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为今后招投标监管体制调整留下了改革空间。此外,《办法》还将招投标监管范围扩展到了国土资源、进口机电设备、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浏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除公示中标候选人外,还要公示被否决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
宁波之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在今年5月1日施行。《条例》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不诚实守信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部门,将监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的发改部门从市州一级扩大到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推进“互联网+监管”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的网上留痕、可追溯、可查询的特点,为招投标监管提供了新的手段,开拓了新的空间。各地在监管制度建设上注意利用电子化手段,开辟“互联网+监管”的新天地。先行一步的地区,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山东省淄博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涵盖了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投标人匿名提疑、招标人网上答疑、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网上交纳投标保证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评标结果公示等功能,不仅实现了项目的全过程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而且可全方位规范化网上备案和监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筑起了一道有效的公正、安全、保密的科技防线,实现了对全市招投标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及监管平台,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的基础上,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动招投标行政监督由现场监督转变为在线监督,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实现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建立起了全程动态监管机制,全面、客观、准确、动态记录招投标项目交易全过程,保证相关信息不被篡改、遗漏并可追溯。
近年来,江西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和日常监管工作,使该省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初步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无纸化。2016年,江西省把拓展网络信息功能作为重点工作,积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由现场监督转变为在线监督,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整合现有数据与国家大数据对接,使“互联网+监管”成为新的管理模式。
建设信用体系
在引入电子化手段的同时,各地还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用手段来监督管理市场主体,把信用记录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予以严格限制。
深圳市去年开始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取消了政府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代之以对投标人的诚信管理与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全过程信息公开。深圳市还把招标投标过程完全纳入电子招标系统,规定所有在深圳市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当在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领取电子投标数字证书。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记录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办法》还要求统一公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统一查询其行贿犯罪记录。这些信用信息可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设定投标人资格的依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提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