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明确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目前,我省施工企业4000余家,其中本省1500余家,外省2500余家。其中,潜在投标人自身资质或业绩达不到要求,挂靠企业资质、串标、围标等问题严重。对此,《条例》首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招投标工作中监管缺位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在法律责任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