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就没有明确规定,那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会,其投标将被否决”呢?笔者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了相关的解释。
两个文件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表述,都是对的。但是不能因为这样的表述,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会,其投标将被否决”,其原因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2003年3月8日颁布的,这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未涉及“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国内涉外工程项目招标和国内工程项目招标均按国内和国际惯例实施,即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以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接受其投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他的投标也是有效的。通过实施法律法规,有的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将否决其投标,在这样的情况下2005年1月18日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所以该办法规定既对货物招标有约束力,对工程招标也有约束力。
二、为何做这样的规定呢?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只不过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只要不影响这个目的,其他所有程序和做法都应从简。因此参不参加开标会议,企业由谁参加开标会,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决不能因不参加开标会议就否决其投标。这样做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是否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的质量无任何影响,如果否定其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
三、由于某些时候过分夸大开标会议的作用,就产生了一些误区。如(1)规定企业法人或投标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否定其投标;(2)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必须携带身份证明和职务证明,以验明正身,否则不能进场;(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不符要求否决其投标;(4)唱标的报价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以唱标价为准,等等。上述规定都是把投标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上。
结论:我们的开标会与国际惯例差别很大,简单的事务已经复杂化了,应该回归其本来功能,不应夸大。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什么人参加均自主决定。
作者:唐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