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政策,有力促进了统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然而,由于种种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另类”资质,为供应商投标设置障碍。笔者归纳如下:
一是科技手段成了另一种资质。目前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如火如荼,许多电子交易平台都要求投标人必须办理CU才可以参加投标,而多家交易平台又不能兼容,投标人必须办理多个CU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报名,增加了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
二是要求只有会员单位才能参加投标。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建立的电子交易平台都提供有偿服务,潜在投标人必须成为其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才能取得电子交易平台的密码和帐户,在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投标。
三是设立企业名录。个别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企业名录,只有名录内的企业才能在该地执业或投标。这种名录又极为隐秘,在当地行政单位网站查不到公开办理的流程。
四是别有用心的定点采购。如,部分地区的采购单位委托定点加油服务,出现了五年甚至更长的期限,表面上看是为了工作方便,却陷入权力“寻租”的困局。个别地方的定点采购甚至成了企业资质挂靠的温床。笔者认为,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较为明确的当下,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招标的招标,该定点的定点,而不是利用定点采购来规避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