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共四家,其中有两家多交了保证金,一家交了50000元,另一家交了7000元(原因是看错了小数点或者人为失误)。项目评审过程中,在资格性审查环节,评审专家就这两家投标人多交保证金该不该按废标处理发生了争议。
主张废标的评审专家认为,这两家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多交和交不足性质一样,都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而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超过了预算金额的2%(即6000元),导致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应作废标处理。
持反对意见的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约束供应商的投标行为,保护采购人利益。投标人多交保证金并没有削弱保证金应有的作用,即使多交了,也可看作投标人对自己提出了更高要求。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未提供保证金或保证金交纳不足的按无效标处理,但多交了保证金没有写明如何处理(也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写入招标文件)。因此,应按程序继续评标。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规定,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的要求,本意在于保护投标人。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未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从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来看,主要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减少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而多交保证金并未给采购人带来任何损失。第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方法”,同时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但未明确投标人多交了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依据,人们对此各执一词。然而,投标保证金的多交和不交、交不足毕竟不同。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应按有效投标对待,不宜一废了之。
实践中,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方面防范。一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事项要有醒目的描述,如明确保证金的数额,要求不得多交、少交,并加粗黑字体。二是保证金的数额不能只写小写金额,必须有大写金额。三是关于多交的保证金的处理,如果是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期前发现的,采购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交部分并告知投标人;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应通知投标人现场澄清多交的原因、是否认可该笔保证金即为本项目的保证金,并由投标人、公证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四是从降低投标成本的角度来看,不鼓励投标人多交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多种方式提醒投标人多交保证金的风险。
(周景超 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