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这使得整个采购过程注重规范甚于追求效率,造成为追求规范而牺牲效率的结果。有的时候,集采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为了迎合采购人缩短采购周期的要求,不得不采用“擦边球”的做法,甚至违法压缩法定操作时间,以此来“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简化采购程序方面,也未能突破法律框框,对于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也没有突破20天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样的规定,即使购置几台普通电脑,也要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要汇总下级各单位零星的采购数量,才能定期向财政部门集中申报采购计划,等到采购计划批下来后,再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其操作流程为:申请采购标的——汇集申报采购计划——委托中介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收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及发布中标公告——签订合同——交货验收结算。采购周期短则1个多月,长则几个月,而在普通市场采购只要5~10天,相比之下,采购周期过长,效率低下。即使单独为零星少批量货物按公开招标方式办理采购事宜,虽然减少了等候的时间,只考虑20天法定的等候开标期限,加上初期准备阶段以及后期评标定标所需时间,采购周期也要1个月。
20天的规定期限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在“互联网+”时代,仍然沿用以传统纸媒为信息传播手段的法律规定,法律规章的滞后性问题非常突出。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公告信息发布点击鼠标即可完成,操作时间可缩短7~10天。二是在实操中,网上电子支付代替手工操作,大大地减少了操作时间。不同的操作模式对候标期的要求是可以不同的,“一刀切”规定的结果使得操作的灵活性明显不够。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设应该适应新常态,充分考虑“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条件,创新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设上,将属于原则性的、定性的规定内容放在法律层面,把较为具体的、定量操作的规定,如操作时间规定、合格家数等内容放在管理办法、管理细则、操作规范的层面,给予操作更加灵活的空间,实现效率与规范的有机结合。
公开招标的候标期20天的规定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近年来,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发布信息公告、下载和上传招标与投标文件、电子化缴款汇款操作等,明显缩短了操作时间,可以参照GPA政府采购协定对候标期多种情形的时间规定,细分不同标的项目类型并设定多种情形的时间规定,有助于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