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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招标代理机构如何趋利避害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05-20

  “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但具体到某个行业其影响却是苦乐不均、有喜有忧。对招标代理行业来说,“营改增”试图避免多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强服务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等目标,短期内恐怕还难以实现。

  在财税方面,“营改增”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行业内税负不公,本行业缺少应对税改的配套政策等原因,增加了企业税负;在经营方面,税改导致企业不含税收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绩效考核矛盾突出,不利于企业扩大经营及全产业链发展,增强综合实力。

  在这样的形势下,招标代理行业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趋利避害呢?

  一、积极向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申请,促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规出台

  招标代理行业虽然涉及社会经济各个方面,但由于近年行业发展迅猛,各机构疲于开拓业务,尚未形成合力,争取到类似于航空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专利、商标代理、设计代理和鉴证服务等行业的差额征税政策。此外,无论是2002年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均未修订。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追踪“营改增”对自身税负的影响,招投标协会进行科学调研后形成报告,统一向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争取有利政策,完善现有法规的修订。此外,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出台具体补贴方案或过渡性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税负增加企业进行补贴,各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关注和申请。

  二、合理统筹规划,有效降低税负

  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利用地方政策差异,积极创造适合自身情况的条件。总分机构相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公司内部业务转移比较方便,总公司仅需要对外出具汇总财务报表。以招标代理机构希望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可以在合乎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由哪个分公司作为项目承接单位,合理降低经营规模和税负,各分公司通过经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由总公司作为发票接受方统一抵扣。在选择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单位时,企业应综合考虑税负筹划目标,将对方单位所能提供发票的种类作为谈判内容加以利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三、转变业务合作思路和绩效考核模式,与各方共同协商应对“营改增”

  招投标项目具有业务一次性,关系常年性的特点,很多大型企业对招投标服务的需求具有长期持续性,招标代理的各合作方应着眼于未来,以双赢为前提协商共同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收益质量。比如设计、鉴证和咨询行业属于“营改增”范围,相关服务可以外包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收益分配形式上,可以考虑依据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进行分配,各方共同承担税负影响。目前A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以该项目会计收入和会计净收益为主要指标,“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部分资金流不体现在利润表中,可以考虑增加非财务指标,如项目质量、客户满意度、项目延续时间、预算完成情况等,全面考核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

  四、通过企业组织和经营架构变革谋求转型和发展

  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但是庞大的机构和复杂的业务会增加企业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效率,税收政策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发展,招标业务的限制使企业开展贸易代理时不能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招标代理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不能单独剥离、单独开票等。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思路是集团化经营,总机构专门负责战略制定和企业管理,各子公司负责单体业务的经营,充分利用各行业税收政策,通过合理安排涉入行业提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程度。集团规模化、企业专业化的发展模式,既可以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又能体现“营改增”的重要战略意义——促进社会专业化发展。

  (王祎 北京积水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