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计提税金的方式将发生根本变化,与之相应的投标报价也要做出必要调整。如何调整?怎样尽快适应这种变化?做好下面五件事,将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梳理业主信息,建立业主信息档案
对业主身份进行梳理,建立业主信息管理档案;业主信息档案内容应包括:业主名称、业主单位类型(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纳税人信息(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税务登记证号、一般纳税人识别号等)、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地址、联系人、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
二、建立增值税报价测算模型
投标报价工作人员在学习掌握增值税基本知识,理解成本、报价的“价税分离”的原理的基础上,按照建标【2014】51号文件,建立增值税报价测算模型。主要用于测算公司在增值税政策下承接项目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继而确定报价及盈利水平。由于不同类型的项目成本费用构成不同,所处的市场环境对专用发票取得情况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应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项目分别建立各自的测算模型,对于“营改增”后各类项目报价行情的走向做到心中有数。
三、修改合同模板及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办法
协助法律部门修订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办法。合同模板的修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开列示。
(二)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
(三)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如明确增值税为即付款项,即在每期计量次日前付款;明确质保金计算基数为不含税工程价款等。
(四)明确加工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等事宜。负责调整工程概预算,确定谈判价格区间。
四、根据业主类型制定定价原则
根据目前的政策预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将同时纳入“营改增”范围,届时不动产有可能纳入抵扣范围,这就意味着建筑业的产品(公路、铁路、房屋等)中所含的增值税可以由业主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在此前提下,对于业主单位而言,在“营改增”实施后,这部分资产的成本将出现一次明显的下降。比如税改前100亿元的项目,业主列入资产价值为100亿元,税改后,如果我方报价提高至105亿元(含税),业主列入资产价值则为94.59亿元,其中10.41亿元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比税改前,其也能接受。当然,实际的投标报价工作要复杂的多,但是,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工作人员,一定要在了解业主的性质之后,掌握“营改增”政策对业主单位的影响,进行针对性的报价。
五、与业主进行价格谈判
由于目前建筑业以及不动产的“营改增”政策未确定,未来对于建筑业未完合同的执行采取何种过渡政策也无定论,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存在与业主就“营改增”的影响进行价格谈判的空间和可能,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价格谈判的准备工作。
(一)需进行价格谈判的情况
根据“营改增”政策执行的预计情况,未来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进行价格谈判,我们对可能需要进行价格谈判的项目分析如下:
1.对业主单位性质的分析。根据增值税的抵扣特点,非一般纳税人的业主单位由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政策对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谈判空间和可能性都比较小;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业主单位,“营改增”对其成本有明显的降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出因实际税负增加需进行价格谈判的诉求,是具有价格谈判空间的。
2.对过渡政策的分析。建筑业的“营改增”过渡政策存在多种可能,如果对老项目继续沿用营业税,或采取简易征收办法,那么建筑业存量项目的实际税负将不会增加,因此没有谈判的必要;而且,如果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时如果不配套出台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话,业主单位同样也不能从税改中获得利益,谈判的可能性也很小。综合上述分析,“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开展与业主的价格磋商、谈判工作,需要结合业主单位性质、过渡政策实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谈判原则
与业主进行的价格谈判,实际就是将我方实际税负增加部分转嫁由业主承担或部分承担的过程,在价格上涨幅度上,当然是越大越好,但同时也应注意,应在充分了解项目“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的增加幅度以及业主在“营改增”中的获利幅度后提出比较合理的提价方案,更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1.掌握项目实际税负增加水平。谈判前,项目应根据剩余工程量及对应的成本构成进行实际税负测算,如根据2013年全集团公司的测算结果,集团预计“营改增”后平均税负为5.54%,相比税改前实际税负上涨了2.54个百分点。
2.了解业主单位因“营改增”政策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业主在“营改增”后,如果政策允许,可以获得建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以一个税改后剩余合同总额为100万元的项目为例,税改后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业主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资产成本将降为100/1.11=90.09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91万元,很明显,可以抵扣的9.91万元就是业主单位因“营改增”而获得经济利益。对于业主来说,如果税改后其资产成本不变,理论上可以提价的空间为11%,即合同总价(价税合计)可以由税改前的100元上升至111元。考虑到税改前合同总价中包括了3%的营业税,即使业主认可建筑企业因“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增加,同意通过价格磋商给予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上升的补偿,提价的上限大约为8%(11%-3%,由于涉及的附加税计算较为繁琐,为便于理解,此处不进行考虑)。
3.确定谈判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分析,与业主进行价格谈判的区间介于实际税负增长值与业主提价上限之间,双方能共享税改带来的经济利益。就上述例子而言,谈判的价格区间在2.54%-8%之间。
(三)注意事项
与业主进行价格谈判磋商工作是我们对“营改增”后形势的一个预想方案,具体能否得到实施,除上述的政策因素之外,也取决于业主单位的意愿与整体的市场行情,而且在价格谈判的过程中,业主应该也不会就某个施工标段与各个施工单位进行单独的价格磋商,极有可能的是针对整体工程给予一个统一的提价方案。因此我们目前主要是做好对税改后税负增加的测算工作,做到心中有底,一旦需要我方提供支持性资料,能迅速向业主单位提供并陈述我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