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安徽省六安市公安机关召开“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新闻通气会”,公布了2013年以来该市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成果。自2013年以来,该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共破获串通投标类经济犯罪案件38起,特别是今年以来,该市公安机关从群众举报入手,先后成立了“2·26” “7·26”、“8·9”等专案组,以经侦支队为主,全力开展侦办。历经9个多月艰苦细致的侦查,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一举摧毁9个盘踞在六安市进行串通投标的特大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涉及“淠河治理2批4标”串通投标案、“淠河西岸治理二期2批1标”串通投标案、“淠河西岸治理二期2批3标”串通投标案、“张母桥河综合治理标”串通投标案、“金安区施桥镇环境连片整治工程”串通投标案等一批涉及政府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重特大案件,涉案金额3亿多元。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对比、分析后发现,在当地串通投标行为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犯罪分子通过流水线分工的方式,为希望通过串通投标获取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一条龙服务。这一黑色利益链条涵盖了招投标活动的整个流程。针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的程序规定,在每一个可能限制串通投标的关键节点上谋划应对手段。
1.针对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市场上有专门出借资质为他人投标的皮包公司;
2.针对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资金以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投标保证金,有专门代打投标保证金的机构;
3.针对部分参与陪标的皮包公司中没有编制投标文件专业人员的情况,有专门为这些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机构和人员;
4.针对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开、评标的规定,居然有专门出场为他人投标的项目经理;
5.针对那些觉得每一步都需要亲力亲为太麻烦的公司,甚至还有专门为其组织围标的“标贩子”提供全套服务。
参与串通投标的机构和个人目的只有一个——索取高额的利益回报作为其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这样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高额的串通投标费用都会被转嫁到工程成本里,而工程真正所需的建设资金必然会被一再压缩,造成材料粗制滥造、施工偷工减料的后果,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最后甚至会出现烂摊子工程。
犯罪分子串通投标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而我国打击串通投标的法律也不能说不严格,甚至对于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还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就特别设置了串通投标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为什么串通投标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还是高额的非法所得、较低的违法成本以及现行监管手段的滞后所造成的。
1.拥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企业通过参与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证照、资质,可以获取包括未中标补偿以及证照借用手续费、管理费在内的不菲收入。据知情人介绍,在建筑行业中,管理费收取大约是中标金额的1.5-3%,以标的额1000万左右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例,中标后,被挂靠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轻松得到至少15-30万元的管理费;即使仅仅是参与围标,按照行业惯例,中标企业会将中标金额的8%-15%作为费用,分给参与围标的未中标企业,而利润空间大的项目甚至达到标的额的30%。
2.面对如此之高的违法所得,违法企业所冒的风险可谓是微不足道。在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的现实条件下,一个企业由于参与围标串标、假借资质或者在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其在一个项目中被废标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其不诚信或者违法的信息并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所以也不能作为其他项目中拒绝其投标的理由。目前,我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以及互联网+招标采购,正在逐步的实现招投标交易信息,特别是投标人信用信息的全国互联互通。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通过已经建立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区、行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共享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以及违法、违规信息,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从而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3.目前我国招标投标采用的是分业监督模式,各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很多时候,监督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又是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监督体制容易导致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商业贿赂、“暗箱操作”等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出现;加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案件移交等相关制度,因此,招投标过程就陷入了“监督部门无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愿处理,执法部门难处理”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