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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早已有之,深圳做法是对现行制度的扬弃和回归

  • 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
  • 时间:2016-09-01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有人认为,现行制度即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没有必要再搞评定分离。也有人认为,现行制度虽然支持评定分离,但不够完善,还需要调整和创新。我们将对这两种看法逐一进行介绍。深圳的做法应该属于第二种看法,被认为是对现行制度的扬弃和回归。

  《招标投标法》的定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定标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定标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定标,是公权力在定标,其后果是,窒息了中国招标,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深圳评标定标分离的定标

  1.定标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2.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并规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3.定标方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进一步对自定法、抽取法、竞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也对定标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4.定标方法的选择

  上述深圳市两个部门的文件都规定,均由招标人(采购人)自主选择定标方法。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规定,“试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定标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深圳特区招标界的有识之士在当下提出了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使人们看到了中国招标健康发展的希望。坚冰已经打破,中国招标的航船必将沿着《招标投标法》的航道不断前进!(钱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