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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电子档案:名虽正言未顺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08-25

  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就应该使用电子文档,保存电子档案,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在目前的电子招标投标实践中,纸质文档仍占有很大比重,无论是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还是后续的文件归档,都不能摆脱对纸质文档的依赖,而这与电子招投标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在实施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电子文档的地位和作用早就被确立了,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文规定。即使如此,电子文档在实践中依然面临种种尴尬,它目前的处境可以说是“名虽正言未顺”。

  名已正

  有关电子招投标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电子文档的地位和效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电子文档的使用和归档没有任何问题,名义和名分完全正当。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式确立了基于数据电文的电子文档的地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做出类似规定,即“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关于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国家档案局专门出台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进行规范。《办法》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这就明确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责任主体,强制规定了有关部门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的责任义务。

  至于电子文档存档、归档管理的具体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附件一也一一予以明确。

  可见,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业内的具体操作,现有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电子文档的使用和归档都给予了明确支持。稍显不足的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部集中、明确、操作性强的文件来对电子档案进行统一规范。这也是业内许多人一直在呼吁的事情。

  言未顺

  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可是,电子招投标的电子档案,“名”虽已“正”,“言”仍未“顺”。在一系列政策法规已经充分确认电子档案的名分后,电子档案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使用仍不顺利。

  从电子档案的接收部门来看,似乎还没有做好接收电子档案的准备,从思想认识到人员、设备、管理等诸多方面都有待提高和改善。

  从监管部门来看,大多习惯了以前的监督方式,不适应目前的电子化监管,不愿意使用电子文档,往往要求被监管单位仍然报送纸质文档,致使行业难以摆脱对纸质文档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电子招投标的进程。

  从行业内部看,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对电子招投标“不了解,不放心,不习惯”。他们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趋势没有清晰的把握,对电子招投标的好处知之不多,没有热情去使用电子文档,更愿意采用传统的招标方式和纸质文档。有些人对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招投标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对网络的稳定性、病毒的防范、文件的保密等都不放心,即使使用电子文档也还要辅之以纸质文档。

  凡此种种,导致电子文档的使用和存档还不能令人满意,形成“名虽正言未顺”这样一种局面。

  电子文档从“名正”走向“言顺”,恐怕还需要一段距离。这就像一个王子,尽管出身和名分都是没有问题的,但不经过加冕就不能成为国王。那么,我们拿什么来给电子文档加冕呢?行业的努力和政策环境的支持应该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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