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布通知称,自6月1日起,该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将不再收取相关保证金。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通知中明确,自2016年6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除全省联动、省本级通用协议定点项目或采购人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自2016年6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代收质量保证金,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方式。因采购人原因要求在中心收取各类保证金的,应有采购人的书面说明。2016年6月1日前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