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广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及公开渠道。公开范围及公开主体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其中,采购项目公告(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通知》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中增加公开及邀请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内容,将单一来源公示的内容分列在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该《通知》对广西各级财政部门提出四点要求,即,高度重视,狠抓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强化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跟踪了解,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通知》明确,要规范统一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格式和公开内容。在原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格式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修订和完善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16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格式,完善广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获取政府采购文件的方式,确保广西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化、规范化的落实和实施。尤其是结合广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采购合同公告格式和采购合同要求,落实公告采购合同要求,将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录入和发布信息相结合,实现了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
此外,《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