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知“零团费”旅游,存在种种强制购物的风险,不能贪一时便宜,付出更高昂的代价。然而,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地政府正陷入到这一旋涡中,不断涌现出的超低中标价格,正在为质量和可靠性留下隐患。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陈丽芬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她表示,正在准备提交一份“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建议”,希望藉此引起各级政府和招标方的重视。
对企业和政府的双重伤害
低价竞标给甲乙双方均带来深层伤害,更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两会召开前不久,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宣布,将提交《关于遏止环保行业恶性竞争的提案》,这份提案揭露了低价竞标的黑幕,如“企业报价低于项目成本价格,地方政府存在低价中标导向,个别企业不计后果、竞相降价跑马圈地。环境商会同时发出倡议,“呼吁环保企业守住底线,拒绝恶性竞争。同时,建议住建部、发改委、环保部出手予以遏止”。
据了解,2015年以来,我国市政污水及垃圾处理领域出现了恶性低价竞争的趋势。从2015年6月新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报出48元/吨开始, 8月蚌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报出26.8元/吨,10月高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报出26.5元/吨,12月浙江绍兴项目以18元/吨的报价再度刷新了行业底线。数月内,中标最低价从48元/吨骤降至18元/吨,降幅达62%。
而这种趋势不仅仅停留在水务等公共基础建设等领域,在其他行业同样出现了这种倾向。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向记者表示她非常关注此现象,正在准备提交一份“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建议”。
据了解,最低价中标办法会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完成项目生产施工任务。
“低价竞标,有可能会出现低质的现象,政府需要及时给予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向记者表示,“这个问题又很敏感。”
据了解,2013年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正式投产,作为全球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单体规模最大企业的当家人,刘汉元对经济下行中的“寒冬”感觉分外明显。
但是2015年一项新的政策影响着光伏发电行业,光伏电站采取竞标模式建设,这让刘汉元感到非常头痛。
“这个问题很难,我们也提不出很好的机制。”刘汉元解释其中的原因,“因为一说到竞价,大家就把价格弄得很低,头破血流去竞标,你不尊重这个规则是不对的,你尊重这个规则,这个规则又害了供应链上的企业和利益相关方。”
而不搞竞价模式,建设光伏电站又非常困难。“不搞竞价,又要天天到市场上跑批文和路条,所以真的很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两种方法协同,即在开放的环境下应用,然后,适当地竞争。”刘汉元表示。
恶性竞价存巨大风险
建议指出,低价竞标往往会在建设过程及后期给多方带来不良影响。
对政府而言,获得一个较低的价格是否能够保障自身的利益呢?
“低价竞标,有可能会出现低质的现象,政府需要及时给予关注。”刘汉元向记者表示,“所以需要有一个改进的过程。”
记者获得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建议”中指出,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而这一恶果已经逐渐显现。
有报道指出,安徽省的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目前省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多采用 最低价中标 方式进行招标,虽然财政资金的最大化利用上比较有利,但其弊端也异常突出,很多投标人进行恶意价格竞争,中标企业质量、服务水平低下,最终损坏甲方利益。”
需要法律层面规范
除改进具体办法外,还应建立健全价格体系、诚信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向记者表示,实际上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他同时撰文指出,“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之中,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所谓最低价中标机制。我遇到不少企业家对此深恶痛绝、不少企业因此陷入困境。”
他表示,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一是招投标的异化,量身定制的招标、你来我往的陪标逐渐流行;二是最低价中标者在履约时花样百出,有的在履约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场不撤,要求追加预算;三是最缺乏底线的中标者可能公然提供难以达标的设备、商品或服务,当甲方表达不满时,中标方往往直截了当地回复说,如此低价,只能如此低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
因此,“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取消产品招标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建议采用 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 ;其中对具有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评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完善和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
此外,“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陈丽芬认为,现在最低价竞标表面上保护了招标方的利益,但实际上没有做到优质优价,没有维护创新。
这份“建议”提出,“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投标人产能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