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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成众矢之的 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03-10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在谈到《招标投标法》时,纷纷指出,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徐强: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徐强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拒不交货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为此徐强建议,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应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沈健:最低价中标办法遭到错用和滥用

  政协委员沈健指出,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未能启动价格认定程序,造成低价中标。

  蒋锡培:规范招投标法,改善商业环境

  两会召开前夕,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蒋锡培,经过深入调研写就了“规范招投标法”的建议,为了让建议更加完善,他还在行业内的朋友圈征询大家的看法,以期反映更多人的呼声。

  蒋锡培建议,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对具有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评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完善和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

  其次,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第三,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投标人产能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