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此次修法是《招标投标法》实施17年多来的首次修订,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修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特设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专门邮箱,并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延长了征求意见的时间。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在出席9月21日在重庆举行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第八次工作会议时,在《征求意见稿》讨论环节专门指出,本次修法的重点是结合经济发展的方向对整个社会经济交易体制进行重新定位与编制,而且要具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为国家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运行做好服务。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拟结合从事招标服务工作的相关工作经验,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提出些许个人的建议和思考:修法的目标应是重新构造社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制定一部新的法律,而不是编制补充意见、实施细则,更不是打补丁。笔者建议,招法应按以下四个方面原则进行修订和描述。
一、招法修订须服务和支持内外部经济环境发展
1.鼓励促进国内市场健康运行发展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招法修订应当从便于市场灵活高效运作方面进行规范与指引,尤其应支持国内市场发展、培育中国制造向高质量和高端发展。我国目前正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同类质量、功能、能效的情况下,应偏重国内原生产品,包括核心部件等。
2.积极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接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的背景下,我国目前正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因此,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当中,应有机结合贸易国经济运行与发展提出战略合作、扶持手段,开展符合现有国际贸易关系与惯例规则的经济贸易活动。
3.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政治因素影响。经济与政治密不可分,国家的经济运行必须服从政治诉求。在探索寻求贸易伙伴同时,应防止政治、经济入侵甚至技术壁垒等国际贸易风险,并在法律上给予指引,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能正确行使法律武器与经济杠杆,遏制当前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部分霸权行为,确保经济贸易的正常运作和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招法修订应倡导绿色环保和技术革新
1.体现以资产全生命周期为采购基础的管理理论。从节约成本和资源的角度出发,开展经济贸易方式研究,现有部分业主单位已开展了相关理论研究并进行了实践,可以借鉴相关成熟经验予以推广,并通过立法进行支持和促进。
2.设立能耗节约系数,该系数是直接体现绿色环保的重要指数,包括节能减排、碳指标运用等系列环保体系、产品的运用。针对不同种类产品、技术,建立能耗折算采购经济价值模型,促进绿色环保产品的应用与落地。同时,颁布标准报价模板。
3.淘汰产能一票否决。坚决抵制淘汰产业产品的市场流通与制造,加大对高能耗产品的经济扣罚力度,让高能耗产品与淘汰产业产品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4.建立安全事故、廉洁责任、失信行为一票否决制。让市场主体共同监管、共同参与社会经济交易服务工作,促进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安全、诚信、高质市场交易环境的建立。
三、招法修订应充分优化制度流程和评标方式、模式
1.《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并非是反腐,反腐的根源和重点也并非招标投标。在招法修订时,应引导选好用好评标方法,综合最低价格与性价比最优相结合,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个人责任有机结合,满足不同场合、环境等的技术要求。
2.正确认识业主的地位和作用,授予业主必要的合法权利,以免打击其积极性。努力打破现有“由评标专家定结果,业主的采购权由对项目并不完全熟悉的评标专家决定”的情形,允许业主在评标过程中拥有更多话语权,并对业主代表获得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比例予以调整,允许业主在评标过程中采用文字形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履约要求。
3.评标专家不能只会进行“连连看”和对应投标参数“填数字”,这部分职能可交由电子交易平台的公共信息模块智能识别与处理。评标专家应结合招标项目特点、投标单位所承诺的技术参数、响应文件等,给予项目采购的理论指导与专业意见。
4.鼓励开展远程评标,杜绝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私自串通等问题。允许评标专家在评标系统上发表个人见解,但严禁发表有碍公平、有违事实的言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无须知道有多少人参与评标,也无须知道彼此之间的信息。
5.业主单位拥有根据评标专家的意见综合选取对其有利的合作伙伴的权利(在招标方案当中,对招标项目的目的主要着重于经济、安全可靠、技术创新、探索尝试等方面),定标工作根据既有方案和原则进行中标单位选取,并在中标公示当中予以公布。
6.招标项目的资金非同步落实到位,可以选用PPP或者信用抵押、项目抵押等多种模式的融资渠道,促进和刺激经济发展。若招标项目因招标人原因无法实施时,必须补偿中标人(含其他投标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予以公告。
7.完善必须招标范围:(1)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资资金下线应予以适当提升,建议提升至500万元;(2)存在影响环境保护风险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防范新增污染性产品;(3)合资企业项目中资比例投资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4)在目前国内PPP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上予以明确;(5)《招标投标法》涉及的社会经济发展链条较长,要求对招标项目相关合同信息予以公布,载入公共资源信息模块,实现经济数据共享。同时,可以供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期方案制定、供应链管理以及履约管理时进行参考。
8.鼓励集中(批量)招标的模式,以充分提高招标效率。基于大量国企甚至政府与事业单位推行集团化管理,对常态、批量性物资、服务、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大量集中(批量)招标模式涌现,原《招标投标法》对该招标模式存在管理缺失,在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中应予以明确、鼓励,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招标工作,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基于大量国企在招标活动前期会开展供应链管理,实行供应商管理,《招标投标法》修订可适当鼓励行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推送招标人予以参考,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或其他廉洁问题的出现。
9.进一步明确串标、疑似串标的行为,定义实际管理关系相关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项目控股、管理的复杂关系不断涌现,企业间是否利用这些复杂的管理关系开展串标行为,有待收集听取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甚至其他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
四、招法修订应结合政府所推行的“放管服”管理模式
1.改变原《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法规定的相关功能步骤的指导作用,调整为对社会经济交易发展起引领作用的法律。
2.提升违法成本,强化监督水平,甚至监督管理再管理。原《招标投标法》对违法成本制定过轻,部分项目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巨大。同时,在现有反腐态势下,仅追究责任人廉洁方面的法律责任,数罪并罚时《招标投标法》当中的相关罚则条款基本处于被忽略的尴尬地位。所以,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原《招标投标法》对监督者的监督权责描述模糊,导致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经常出现监督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修订时应结合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3.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参与人的责任与资格条件管理。基于政府大力推行“放管服”管理模式,对招标代理资质和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资格的改革,应当对相关服务人员的素质水平与基本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和要求。同时,推行业主项目负责(含委托关系),招标代理人员、专家评委甚至投标授权人推行项目责任终身制的管理模式,促进相关人员对项目采购的严肃性、合规性充分重视并遵循。
4.对于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可以授权行业协会出台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
笔者希望通过本次修法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优质快速发展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招标采购行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支撑。
杨伟坚(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