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第16号令有关要求,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第3号令)同时废止。
第16号令基本内容
【不属于第16号令所指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16号令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旨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第16号令明确限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第16号令所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1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所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3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据了解,第3号令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所列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大幅缩小必须招标范围
【第16号令较第3号令,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第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第3号令,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问题;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第16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缩小必须招标范围,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
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修订,形成第16号令,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介绍,第16号令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第一,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第二,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第三,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16号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专业人士认为,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行业网媒“E招标学苑”分析说,16号令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加快改革步伐,全面缩小必须招标范围,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
16号令进一步限制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范围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范围,在规模方面将金额标准提高了一倍,从范围和规模两方面都着力下了功夫,全面缩小必须招标范围。
16号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