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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互联网时代大潮 促进招标信息公开共享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7-07-3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说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发布媒介。

  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于2000年发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简称“三报一网”)。在当时市场环境下,通过指定发布媒介,可以有效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了广大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促进了招标采购市场信息共享,让更多的投标人获得公平市场竞争机会。

  近年来,“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不断加快,区域和行业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全国31个省市均已开展电子招标投标。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提出3年实现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序运行,使招标投标行业真正踏入互联网时代。

  按照制度设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三类平台,通过互联网构成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成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发布媒介,对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向互联网时代继续前行具有深远意义。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交互共享枢纽,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基本功能定位,可以面向社会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公告、公示等各类信息,必将促进这些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充分流动聚合、公开共享。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第八条要求,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两条规定,将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外部其他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信息交互,符合“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融合”的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定公共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要求,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这项规定是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说明,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这条规定使得原有各类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可以继续发挥作用。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积极响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号召,不断促进招标投标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让招标公告、公示和其他市场信息被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快速、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进一步促进招标信息公开共享。

    作者: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