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互联网的价值之一便是信息的流动,而互联网的增值点之一便是对信息的拓展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徐致远通过解读《“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强化信息拓展应用的内涵。】
第一,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
信息的采集首先就要求做好信息的记录和公开工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第二,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行动方案的过程中,其中电子招标投标汇聚起来的信息的所有权是谁,使用权是谁,由谁负责保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谁也说不清楚。不光是电子招标投标面临的这个问题,所有的行业,只要是汇集了大数据,都面临这个问题,到底如何界定,目前很难写清楚,所以要建立一个研究机制,对国家出台的对大数据这方面问题的界定,再研究电子招投标如何进行分类管理、所有使用。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有内生动力,就要在信息交互过程中要有切身利益,愿意信息交互。我在付出我的一部分数据的同时,也能够得到与我付出相对应的,甚至得到大于我所付出的数据的受益,才愿意交互数据。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增值收益与所有提供这些大数据的主体共同分享,包括成果的分享,收益的分享,这样才能使大家有交互的动力,机制目前有关部门也在研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在起草行动方案的过程中,也提出了这方面的顾虑,大数据汇集起来,单个数据不算什么,如此大量的数据,这个就非常敏感。比方说,央企的所有的大数据汇聚起来,就直接反映了整个行业的运行情况、发展情况,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有些数据确实比较敏感,所以对这样的数据,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加强安全保障,将来也会对敏感数据也会作出界定,要求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很多国务院部门对交易平台采集的数据的颗粒度不一样,有的要求颗粒度比较粗,不提供也可以。国务院对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的颗粒度有明确要求的,不一定要完全按照电子招投标对数据交互的要求来要求。
第三,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
招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此要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对市场主体而言,主要是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目前也看到很多平台对大数据的应用是非常的有效,也取得了很多成果。比方说,很多央企平台,他根据历年来的交易大数据,对采购的估价做一个事先预测,包括很多政府部门依靠大数据,比对、发现围串标信息,违法违规行为,一目了然,特别还专门开发了这种大数据的分析软件,进一步提高了大数据的使用效率,未来对于招投标领域大数据的应用还远不于此。不仅仅是服务于招投标的交易过程,它将来会延伸服务到方方面面,比如联合惩戒。这个潜力还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大数据产品,如果开发得比较完善的话,将来可以作为我们招投标平台获得收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四,发挥信用信息作用
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整理:李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