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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汇总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7-05-03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那么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哪些规定呢?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五、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提交保证金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应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条件明确指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经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但是由于现金方式的保证金存在清点上和保管上的不便,也无法确切其来源,会给以他人名义违规挂靠等行为提供有乘之机,建议招标人谨慎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限定与有限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出台之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把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使得招标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估算价,在其2%的范围内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但是为了保密招标项目的估算价,招标人不应该直接将招标估算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施工和货物,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投标人发送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在投标有限期内撤销、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后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中标人同意,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