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媒介发布。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七、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一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4.审查程序和时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5.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排序;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招标人应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应当保密,不应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