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开始施行。《办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有一些改变,在此笔者总结了十条尤为突出的变化。
1.重新界定招标范围
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规定,有“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五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2.取消备案手续
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修订前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3.增加设计团队招标
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4.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修订后的《办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九条规定,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5.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条明确,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五)招标内容;(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十)开标时间和地点;(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修订前的《办法》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只提出了十一项要求,具体内容方面与修订后的也存在不小差异。
6.要事先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须有建筑专业专家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修订前的《办法》并未要求必须建筑专业专家。
8.细化评标标准和评标重点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9.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和顺序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10.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