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从国办发63号文解读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操作中不容忽视的重点

  • 来源: 中国招标公共平台 张杨
  • 时间:2016-09-12

  8月23日,国办以国办发63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了重要制度安排。其中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涉及招投标的事例可以提炼为以下三种:(1)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2)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3)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可以看出,无论是购销管理、工程物资采购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只要是“未按规定招标”的,就可能被问责。

  “未按规定招标”中的“规定”指的是什么

  在招标投标领域,一提到“规定”,效力最高的一定是《招标投标法》了。该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其预算达到一定限额的,就必须进行招标。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国有资金的范围如何界定

  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由此可见,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也属于国有资金范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更是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处于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只要预算达到法定限额的,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遵守哪些限制性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法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1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其执行和操作必须执行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内部的招标规范时,也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求。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人、投标人以及中标人如果不执行上述规定,依法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国办发63号文给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划出了红线。无论是购销管理、工程物资采购还是固定资产投资,涉及招投标都必须遵守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否则就可能被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