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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差异

  • 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 吴振全
  • 时间:2016-09-09

    对于非政府资金项目,鼓励采用招投标方式开展缔约与交易活动,运用这类资金的项目则不存在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形。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均具有法定强制性。当资金性质为财政预算资金时,则一般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交易及缔约活动。当为固定资产投资时,则一般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资金性质是区分两种活动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0年出台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各领域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各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地方情况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招投标交易平台与监管环境。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并明确指出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相比而言,除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交易活动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未针对非集中采购内容建立有形采购交易环境做出规定,也未像招投标活动按行业或专业对采购活动进行划分。然而,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工程及货物三种类型的项目,进一步按照预算类别与性质划分采购活动类别,并由各预算管理处室根据预算类别分别开展协调管理。无论何种资金类别的采购活动均由隶属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采购监管的处室负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接受《预算法》调整,政府采购活动作为预算管理重要内容,其过程也必然受到这一法律的调整与影响。与其他类别政府资金相比,预算资金审批制度更加完善,审批程序更为严格。政府采购活动须满足财政预算资金“刚性”要求,与预算资金审批、支付及其后期管理紧密衔接,可以说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