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当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从去年开始,一些省市相继出台新政策,对当下的招投标实践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这些新政策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行业的现实,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这些探索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强化招标采购方的权利和责任,确立其核心地位;建立新的监管体制,引入新的监管手段,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各地推出的政策措施突破了一些制度框架,甚至带来了重大变化,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在此汇集了一些省市的规定,并略作分析,方便大家查阅参考。
前不久公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引发关注,在强化招标人权责的基础上,这个办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几年前肇始于深圳的为招标人扩权增责之举,正在成为发展趋势。强化招标采购方的权利和责任,确立其核心地位,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规范、有效的监管是治理招投标行业乱象、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近两年来,各地相继出台政策,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管。这些政策侧重于“体制创新+手段创新”,即建立新的监管体制,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管更上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