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出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采购文件中的“不合理条件”缺乏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梳理了采购文件编制中不合理条款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规避不合理条款的有效做法。
表现形式
笔者系统归纳了采购人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在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上。一是提出过多、过高的资质要求。有的项目设定了两个及以上的特定资质条件,有的项目二级、三级资质即可承接,却要求具备一级资质,有的甚至使用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或各级企事业单位、各类协会颁发的资质。二是提出过高的业绩要求,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三是提出过多的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如注册资金规模、经营年限、所在地域、取得销售授权等。
第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上。一是技术指标唯一。即所列的技术指标只有某家企业的1个品牌的产品满足,即使采购人推荐了3个不同品牌,也有两个品牌满足不了所有的技术指标。二是设置特有的技术指标。即将采购人“心仪”的企业所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技术指标,不满足该指标废标,排斥实力、技术相当或产品类同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三,在商务分、技术分比重的设置上。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了商务分和技术分的比重,然而,对于常规的非特殊项目,采购人会往往根据内定或意向企业的技术、价格优势情况,有意将技术分或商务分的比重提高到最大限度,或事先精确调配比重,以确保意向单位的分值高于其他投标人。
第四,在技术分的设置上。一是技术分的构成和比例分配定向。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技术分由哪几项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采购人往往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采购人按照意向企业的优势确定技术分内容,或拉大特定投标人优势部分的分值比重,确保其技术分高于其他投标人。二是量身定制技术分的具体内容。即采购人针对意向单位设定特有的资质(奖励、职称职业、认证、信用、保密等)证书、检测(评估)报告、专利、与政府的合作协议等分值内容,使意向单位多得分、得高分。三是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术指标扣分。采购人设置多个只符合意向企业的主要功能性指标,对不满足这些指标的投标人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单位的分值优势。
防范对策
除个别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非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允许适当设置特殊条件外,笔者认为,其他常规性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可针对投标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商务分技术分比重等内容的设置进行规范,避免不合理条款。
一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与项目需求一致。资格条件设置只要符合项目的最低要求即可,让尽量多的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人参与,达到充分竞争。不得抬高资格条件或设置过多的资质要求,一般设计、施工、安装项目需要的资质不应多于2种,不得设置注册资金额度、经营地域、经营年限、产品授权等条件要求。
二是适当控制技术分和商务分比值的设定范围。笔者认为,将技术分与商务分的比值控制在以下范围内较为合理:工程类采购项目为(0-30):(70-100),货物类采购项目为(50-60):(40-50),服务类采购项目为(70-80):(20-30)。
三是单项评分项的技术分比例不能过大。除了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分(技术指标偏离需扣分)分值标准需占总分值的40%以上外,投标企业的经营情况(如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缴纳税收、设备装备、技术人员配备等)、各种证书(认证、资质、职业、奖励、荣誉等)、业绩、售后服务等分值,一般不应超过总分值的10%。否则,易让人产生为某一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之感。
四是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应权威、可信。资质证书应当与项目直接相关,且所有要求的资格资质证书、检测报告类要由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颁发,或由政府部门明确授权(或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颁发,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颁发单位名称和证书、奖项名称应当明确。证书和业绩类的要求不宜过多。技术要素偏离要扣分的指标不能照抄产品说明书。一般情况下,货物(设备)的重量尺寸、常用电压、常用工作温度等不能作为技术评分指标,且标记为★的实质性废标指标(不满足即废标,相当于资格条件)不宜超过2个;标记为▲的主要功能配置指标不宜超过2个,偏离后扣分不宜超过3分。
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笔者列出了《常规项目采购文件编制一般性规则(参照表)》,供业内同行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