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以来,取消各类投标保证金的传闻不时出现,尤其是4月份住建部和财政部开始清查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后,给人留下想象空间,强化了人们的这种期待。此次浙江传来的消息似乎给这种期待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和佐证,持续多年的保证金的坚冰由此将逐渐打破,抑或只是一个特例?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通知中明确,自2016年6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除全省联动、省本级通用协议定点项目或采购人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自2016年6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代收质量保证金,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方式。
浙江这个通知发布的级别之高、涉及保证金的种类之多,恐怕是前所未有的,难免让人乐观。然而有专家提醒,目前只能保持谨慎的乐观。原因有二,一是此类破冰之举其实已有尝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的地区已经逐渐取消保证金;二是保证金并非完全取消,而是把是否收取的权力交给了采购人,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其实,山东早就开始了破冰之旅。2013年春天,济南市推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一系列举措,出台了“不再收取保证金,缩短采购周期”的具体办法。在完善政府采购合同模本,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合同监管的基础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紧接着,2014年2月威海市也作出决定,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不再集中收取投标保证金,此前已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企业甚至可以办理退还手续。同样,威海市也把收取保证金的权力交给了企业,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各招标代理企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时间。
2015年新疆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决定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压力。但新疆的这个规定有所保留,只是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而且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今天,浙江的举措是各地探索和尝试的又一个特例,还是在“放管服”背景下某种新的开始?星星之火能够燎原吗?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