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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采购人有了一份明确的责任清单

  •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 时间:2016-05-3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负有哪些法定职责?违责将承受哪些处罚?日前,河北省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河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厘清了采购人的52项责任,供采购人学习使用,促使采购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健全,关于采购人职责权利的规定越来越清晰、全面。与简政放权、还权于采购人的改革思路相适应,我们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照梳理了采购人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以更好地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实践。”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这52项责任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到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单一来源依法公示,依法合规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评审专家抽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询问答复,质疑回复义务,废标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项目终止公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存档,接受财政监督检查,依法回避,禁止与投标人谈判,禁止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严禁串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严禁私自接触供应商,禁止泄密,禁止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禁止伪造采购文件等。

  《责任清单》不仅列明了每项责任的依据,还明确了采购人的违责风险。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采购人若未履行该项职责,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采购人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