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拟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24日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就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法规修订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招标人的主体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何减轻企业负担进行了规范。该草案明确,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设置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采用摇号、抽签、遴选以及定向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中标人。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鼓励远程异地评标,明确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7种情形和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5种情形,细化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认定标准。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开放对接第三方市场主体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不得收取费用等,提高工作效率。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刊载在宁夏政府法制网(http://www.nxfzb.gov.cn)上,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1月15日前登录该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并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投标管理征求意见”字样,或将意见发送至xzfgc@163.com、传真至(0951)5016592。(记者 张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