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中央民族乐团综合部负责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其他公司名义低价承包下了乐团的综合楼并对外出租,在10年时间里共骗取公款近200万元。与此同时,石某还利用负责乐团工程改造等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62万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石某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0万元。
转租乐团建筑获利装进腰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02年4月至2012年年底,利用其担任中央民族乐团综合部经理,负责开发、出租以及管理中央民族乐团综合楼及其附属小二楼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以北京某经贸公司的名义自行租赁综合楼后对外转租,骗取公款人民币198万余元。
据石某交代,他是在2000年进入中央民族乐团的,担任综合处领导。按照石某的说法,2002年乐团的领导找到他,想要把综合楼往外出租来赚取副业。石某认为个人和单位打交道不方便,就找到朋友潘某。潘某是北京一家经贸公司的老板。
随后石某就借用潘某名下公司的名义将综合楼以年租金100万元的价格租了下来。2003年,石某将综合楼租给一家饭店,租金是每年135万元。到了2008年,石某再次将综合楼租给一家宾馆,此时的年租金为235万至240万元。而综合楼附属的小楼也被石某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转租出去。
除了每年给乐团上缴租金外,其余的钱都落入了石某的口袋。虽然石某称是领导找到他,要求其承包综合楼的,但乐团团长席某作证称,石某作为乐团的国家工作人员,乐团是不可能将综合楼给石某自己去经营承包的。
席某称,在2013年乐团与北京某经贸公司合同到期后,乐团就直接将综合楼出租,租金一下达到350万元。席某认为,正是石某的行为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招标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
此外另经查明,在2008年至2009年间,石某利用负责中央民族乐团音乐厅的工程改造及音响等器材购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中标相关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石某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62万元。
对于此事,北京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作证称,他在2008年年初,听说中央民族乐团的音乐厅要进行装修改造的事情后,便请石某吃饭谈这件事。饭桌上石某就给他介绍了工程的基本情况,刘某表示想把音乐厅装修改造工程拿下来,并表示只要这事能办成肯定会给好处,石某当时就默许了。
在招标工作还没开始时,石某就已经提前和刘某说了招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刘某开始做准备。此后刘某的公司顺利中标,通过工程,刘某挣了100余万元的利润。到了2008年年底,在一次饭局上,石某对刘某说乐团还有一个500万元的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问其能不能做。刘某一看有利可图,再次参与其中。由于两次得到石某“相助”,为表示感谢,刘某往石某账户上打了62万元。
团长席某表示,虽然两个工程都已完工,但质量均不合格,其中音乐厅装修、灯光安装质量极差,音响采购存在采购二手音响、质量不过关等现象。
数罪并罚获刑七年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并罚。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