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服务项目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顺利完成招标工作。
本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按照《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合人社秘〔2016〕387号)文件要求,明确了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筹集方式、起付标准、支付范围和分段支付比例等大病保险政策,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委托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该项目投保人,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持续缴费的人员均为被保险人,中标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负责承保及履行保险责任。服务需求中明确,投保人按每人每年40元人民币标准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保险期为职工医保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
下一步,交易集团将与市人社局紧密对接,加快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后续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管理,规范保险采购行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杨楠楠记者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