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明确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办法》中发现,《办法》对行政监管部门及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在职责分工中,行政监督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商务、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规定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另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列清投诉处理细则
《办法》对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相关事项进行列举。如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主动回避情形、调查取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投诉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审查投诉事项而做出的处理决定等。
《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