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上一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