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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间:2017-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做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还有部门省份未按《行动方案》要求报送本地区工作方案。请尚未报送工作方案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抓紧牵头建立本地区推动落实《行动方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未来三年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工作考虑,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体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要点,以及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安排本地区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一是打破本地区限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市场壁垒和制度壁垒,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交易平台。二是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在2017年底,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满足本地区在线监管需要。四是加强本地区内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工作方案的落实。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联系人:袁静、徐致远电话:010-68502581、2393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 推进平台建设

  (一)引导和支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平台建设和系统互联共享,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指导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电子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互,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建设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

  (五)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六)指导推动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编制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商务部)

  (四)进一步完善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做好试点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

  (一)组织对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进行总结交流,并提炼形成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部署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推广工作,将有关试点单位转为创新示范,并附试点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组织召开全国“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流推进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成效和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继续推进江苏、江西、山东三省公路建设市场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在江苏、浙江、福建开展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依托“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通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领域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标准》。推动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省级平台和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部省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及协同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开力度,推进水利部信用平台和各流域机构、各省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水利部)

  (四)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立发布栏,公布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商务部)

  (五)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