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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时间:2016-11-18

  深财规〔20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产品与服务,可按本办法规定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系统功能,健全政府采购模板,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促进落实各项支持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策。

  第五条 支持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策包括:首购、订购、批量集中采购、评审支持、订单融资。

第二章   首 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采购人在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首购产品的行为。

  第七条 首购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或已投放市场但在深圳市尚未实现批量销售的,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产品。

  第八条 首购产品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等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征集、论证、公示等程序遴选确定后,纳入《深圳市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首购产品认定程序,建立合理的《目录》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更新,先行试点、有序推广。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含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若《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或首购产品的价格超过采购预算,或首购产品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存在可替代产品,需要采购《目录》外产品的,采购人应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常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同级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首购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市主管部门在组织遴选首购产品时,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规定情形的首购产品,集中进行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发布《目录》时一并明确各首购产品对应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人在具体实施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时,直接按《目录》中明确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需再逐个报主管部门审批。如同类首购产品只有一种,采购人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同类首购产品达到两种或以上,采购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在采购人和首购产品供应商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前先行免费试用首购产品,试用满意后再实施采购。采购人可结合工作实际,与首购产品供应商协商签订试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试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订 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采购人在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订购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要求、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研究开发、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的创新产品。

  第十四条 订购产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的供应商资格,明确对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确保充分竞争。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十五条 订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对于采购需求复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订购产品,采购人可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主管部门可对多个项目集中批复。

  第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采购人每年度征集、遴选、公布一批本年度的订购项目,协调、督促、推进相关采购工作。

第四章   批量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要求、供应商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质量可靠、品牌优势突出、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政府采购量大的创新产品进行规模化采购,由一家或者多家供应商批量提供产品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批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批量集中采购和部门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批量集中采购适用于采购各采购人普遍需要的创新产品,由市、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筹、集中本级政府各采购人采购需求后,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采购结果在同级政府通用。

  部门批量集中采购适用于采购卫生、教育、公安、交通、水务、城管、税务、气象、规划国土、科技创新、经贸信息、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需要的专业类创新产品,由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集中本系统采购需求后,通过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采购结果在本系统内通用。

  第十九条 采购人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对于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可在调查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通过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

  采购人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时,应结合深圳市创新产业发展方向确定采购需求,将创新因素作为一项重要评比项目,在采购需求书中明确产学研合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采购人每年度征集、遴选、公布一批本年度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协调、督促、推进相关采购工作。

第五章   评审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支持,是指在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评审中设置创新因素,对满足创新因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

  第二十二条 针对供应商可设置的创新因素包括:

  (一)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三)承担了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

  (四)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

  (五)属于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

  (六)投标供应商或其在职员工近五年内获得深圳市市长奖、青年科技奖、市长质量奖的;

  (七)在职员工中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引进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引进人才的。

  第二十三条 针对产品与服务可设置的创新因素包括:投标产品、投标服务所采取的工艺或技术取得国家专利或PCT专利,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产品、投标服务所采取的工艺或技术在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标准奖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价法或最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针对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与服务分别设置创新因素,对符合创新因素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分别给予不超过5%幅度的价格扣除,总计给予不超过10%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针对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与服务在评分项目中分别设置创新因素,分值各不超过5分(所有评审项目总分值100分),总计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六条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或分值幅度内,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科技含量、专利情况、市场竞争程度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分值和创新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六章   订单融资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试点设立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专属平台,从参与深圳市订单融资的金融机构中竞争性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提供专属服务。促进创新型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型企业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融资审查时,优先审批创新型企业提出的订单融资申请,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将金融机构针对创新型企业开展订单融资业务的绩效,作为同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政银合作的重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条 订单融资的操作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参与深圳市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主动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将落实政策的情况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采购人专项检查、供应商履约评价、评审专家管理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区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