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22日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将受到限制。
根据《通知》,此次的联合惩戒对象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法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最高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通知》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