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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新规推进项目投标履约担保

  •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 时间:2016-08-15

  为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今后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可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若供应商未按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机构无条件先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供应商可自愿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通知》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降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成本,防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风险。

  《通知》明确,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履约担保则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存在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以及违反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他情形,而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支付投标保证金三种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支付履约担保金。

  《通知》就担保机构的条件提出了四项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资质信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强、业务范围符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供应商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时,应对担保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核。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如下:供应商自愿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交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担保机构就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机构审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向供应商出具统一格式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若供应商未按照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机构无条件先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通知》要求,担保机构应诚信担保、公平公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障碍,不得歧视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费率由供应商、担保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担保机构应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费率优惠,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其担保费率还应进一步下调。

  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限。担保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担保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有效期应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担保机构应先行按照担保函及时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通知》厘清了供应商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责任划分,同时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不参与政府采购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