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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

  •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 时间:2016-04-20

从差异对照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差异?笔者对其作了系统梳理,并力求从中管窥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

  从选聘方式来看,《办法》第四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第十条规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由此可见,在评审专家的选聘方式上,《办法》采用了公开选聘、推荐选聘两种方式,其中推荐选聘包括自我推荐、所在单位推荐、行业内其他专家推荐三种。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公开选聘、定向选聘、推荐选聘三种方式,其中推荐选聘包括采购人推荐选聘和采购代理机构推荐选聘两种;定向选聘包括向行业协会定向选聘和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两种,并没有把向国家机关定向选聘列入其中,笔者推测,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稿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评审专家人选之外。《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其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然而,实践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公务员兼任评审专家的情况大有人在,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沿着这一立法思路,增加进一步明确公务员不得选聘为评审专家的条款,并设立相应的罚则。

  从审批流程来看,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资格的审核,初审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则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稿仅明确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为评审专家资格的审批主体,降低了政府采购相关利益主体“染指”评审专家审批“入口”这一关卡的风险。当然,当存在某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的例外情形时,允许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这种权力上“收”的立法思路贯穿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比如,评审专家库的层级明显减少了,上收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再比如,对比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和《办法》第十条,同样都是对评审专家申报材料内容的规定,《办法》要求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但征求意见稿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当然,这一“收”的思路也将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带来新的挑战。毕竟,就省级财政部门来说,在现有人员配备情况下,如何应对全省动辄上万名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管理,这是值得思考的。

  从选聘的资格条件来看,《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方面的差异,一是年龄限制差异,二是硬性资格条件的差异。对于年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一般不超过65周岁,而《办法》第十条允许离退休人员提出申请,但未对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于硬性资格条件,《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高级职称”的资格条件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基本相当,甚至“本科以上学历”这一条件还高于后者的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评审专家应当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相比之下,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降低了许多。

  征求意见稿的该项规定,笔者认为值得探讨。在对现行评审专家制度“专家不专”“流于形式”“看似有权却无权、看似有责却无责”的质疑声中,专家资格条件的降低是否会导致专家质量的下降?以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社会荣誉、专家技术咨询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精英式的评审专家制度,随着评审主体资格条件的下降,是否会忽视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知识,令人担忧评审结果?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提出了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地方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的目标,并提出有序整合平台层级、信息系统、场所资源、专家(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四方面资源。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评审专家在资格上的不对等,或将影响专家资源整合任务目标的实现。

  从评审专家的专业性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第九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时补充该专业专家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这些都体现出征求意见稿对专家专业性的重视和专业细分的思路,而对比之下,《办法》在这方面稍有欠缺。关于“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评标专家共有一级专业目录30项、二级专业目录266项、三级专业目录1455项。当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部门正在开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