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各省直部门“量入为出”,按照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的通知》指出,部门预算中除一般性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外,由其他收入安排的含有政府采购内容的支出事项,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防范范围。
《通知》强调了采购人的责任主体地位,要求其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有足够的财政性资金保障,防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时财政性资金筹集不到位发生资金支付风险,产生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若发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风险时,采购人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般而言,采购人根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按照验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金额等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结算。然而,实践中,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由于采购人的收入预算往往不能确定,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严密,其执行效力也大打折扣,再加上招标采购与项目实施存在时间差,易造成采购资金支付风险。
“以学校为例,从当年9月到次年9月是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年初编制预算时,若按照招收5000名学生来编制,但9月实际报名入学的学生可能没有那多,导致学费收入不足。而学校的采购量一般较大,如学生课桌椅采购、制服采购等,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存在一定的资金支付风险。”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
考虑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该省提出了解决举措。一是“量入为出”,按照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设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和执行进度上浮比例;二是为学校采购开辟“绿色通道”。
针对“量入为出”的要求,该省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防范范围的政府采购支出,原则上以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视收入执行情况和执行规律情况提前一定时间办理政府采购手续。9月30日前,收入预算执行进度达到或超过时间进度的,采购人可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采购预算执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时间进度20个百分点以内(含)的,采购人按时间进度确定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时间进度20个百分点以上的,采购人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确定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月1日后全部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而对由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学校政府采购支出事项,该省规定可实行特殊政策。即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学费收入及其安排的政府采购支出项目,学校可在学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办理采购手续,但不得超过学校学费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50%。
此外,该省还进一步明确了采购资金支付补救措施。需要调整部门支出预算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履行预算调整程序;事业单位调整由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安排的支出预算的,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