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提升法规建设、提升基础制度、提升信用应用、提升基础设施等“四大提升”,尤其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开展《信用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
一是提升法规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开展《信用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条例立法进程。推动出台政务诚信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等相关意见。
二是提升基础制度。全面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增量代码公开、存量代码转换和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他部门管理码的映射关系,推动落实重点领域实名制,在创新社会治理上有新作为。
三是提升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应用,探索创新信用融资方式和品种,推动创新创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有新作为。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拓展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覆盖范围,推动行政许可、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和全流程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四是提升基础设施。抓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共享、更新、归集、开放、应用、延伸和推送各个环节。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做好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等“三个公示”,办好地方和部委信用周、信用承诺、热点聚焦等“三个活动”。实施信用城市示范工程、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