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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行业一周要闻(8月26日-9月1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4-09-02

  NO.1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说明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共分十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第三至九部分是采购管理工作措施要求,第十部分是组织实施。《指导意见》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特别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等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央企采购管理工作重点方向。综合考虑制度完善、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工作任务,从推动中央企业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等7个方面,对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此外,《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4种方式之一实施。《指导意见》是首次对非招标采购进行统一规范的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审慎研究论证、确保规范准确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招标之外的4种采购方式及相应适用条件,有利于在中央企业层面率先统一标准和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NO.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于8月28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NO.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8月30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商务部副部长李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王善成出席发布会,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围绕“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从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合理设定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调整程序、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以及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作了最新部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提振发展预期,加快形成“标准引领准入、清单规范准入、场景促进准入、试点放宽准入、监管保障准入”的新格局。

  NO.4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为优化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24〕29 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1条。《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指由省政府确定,列入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重大项目分为省重大项目和省预备重大项目两类。《办法》适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重大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等。《办法》明确,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项目全周期管理。申报项目应从“五张清单”中产生;未列入“五张清单”的,原则上不列为重大项目。《办法》提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重大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NO.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9日,为加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体系等方面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指导意见》明确,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意见》强调,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合同变更、人员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