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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5章,共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兼顾、强化实施监督的总体思路。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科学、合理设置审查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推动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以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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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
6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示范文本》包括:使用说明,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定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等七章主要内容。与2017版《示范文本》相比,新的示范文本增加了以下内容:(一)落实招投标领域“七不准”。(二)落实“评定分离”改革举措。(三)加强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四)有效保证人员履职。(五)规范投标人员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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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停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成果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
6月7日,安徽省水利厅发布《关于停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成果在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6月11日起,停止执行《转发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0〕79号);停止省水利厅发布的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信用”评分标准使用;发布招标公告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取消信用评价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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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
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投标限制措施类型、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注意事项、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等就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违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从三类情形进行限制,并对企业出现相关情形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后给出具体5种执行规定。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同样从三类情形进行限制,并表示企业出现相关情形时,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包括否决式和记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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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6月14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主要治理设置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突出问题;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