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1〕333号)文件要求,我们会同市司法局对我市实行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梳理,并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贯彻实施情况作了进一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总的看,我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清梳理,我市没有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招标投标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情况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信息公开。对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制定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在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有关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四)建立后评估制度。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特此公示。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fgw.weifang.gov.cn/tzgg/202109/t20210922_5944805.html